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财产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资金运作的基金当事人。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