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九条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