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承诺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超期 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 (三)承诺延误 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一、什么叫承诺的效力和承诺失效 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承诺撤回。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二、承诺失效是什么意思 承诺的失效,是指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就失去效力: (一承诺被撤回; (二)迟到的承诺; (三)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的延迟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迟延的承诺不发生承诺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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