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效承诺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失效的承诺,即撤回承诺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但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同时,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且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则不构成承诺。 法律分析 失效的承诺主要是指撤回承诺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的,都不构成承诺。 拓展延伸 民法典关于失效承诺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失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民法典关于失效承诺的规定是,当事人不得以承诺不存在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 结语 失效的承诺是指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但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且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则不构成承诺。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行为人应谨慎处理撤回意思表示的情况,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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