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二)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如下: (一)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二)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 (四)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六)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二、如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三)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四)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五)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