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终结督促程序: (一)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和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支付令的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方法。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督促程序有以下特点: 1、受案范围特定; 2、非讼解决; 3、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解决,没有上诉审; 4、法院受理结果以支付令或裁定书形式表现,不存在判决形式; 5、不组成合议庭; 6、只审查不审理; 7、只由债权人提出不需债务人参加; 8、只看债务人态度,不查债务人理由; 9、终结后仍可起诉。 一、法院需要多久能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拖欠属实的,可以在支付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无效。 因此在收到支付令的15天之内,用人单位如果认为支付令所说的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提出异议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对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异议,而不能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等理由提出异议,更不能提出口头异议。 (3)如果用人单位在15天之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15天以后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劳动者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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