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为什么登记无效 |
释义 | 丹江口市均县镇女青年张某在未经丈夫允许的情况下,找来一名男子冒充丈夫与她人在十堰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当李某在湖南打工期间得知此事后,震惊不已并申请撤消与张某的婚姻登记。经过调查,郧西县法院判决两人婚姻登记无效,收回结婚证书。 法律分析 妻子在没有告知丈夫的情况下,找来一个人替丈夫办理了结婚登记。昨日,郧西县法院透露了这样一场离奇的“被婚姻登记”案。 2007年4月,丹江口市均县镇女青年张某与郧西县城关镇洪台村男青年李某在十堰相识,并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张某比李某大6岁,这桩婚姻遭到李某家人的反对。同年12月,李某被迫只身到湖南打工,但双方仍然偶尔打打电话。 2009年10月,张某在一家网吧里找到一名貌似李某的男子,说明了事情缘由,请对方冒充李某去领结婚证。之后,在此人的配合下,张某顺利办理了与李某的结婚证书。张某兴奋不已,立即将这一消息告诉给李某,李某当时还以为张某在开玩笑。 在湖南打工期间,李某又谈了个女友。2009年11月,李某携其女友回到郧西老家结婚,结果竟然发现自己已经“被结婚”了。他震惊不已,这才相信一个月前张某说的是真的。 今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撤消与张某的婚姻登记。此后,该院办案人员通过比对发现,婚姻登记中的文字、指纹与李某的不同。该院办案人员先后三次寻找张某,但是她都避而不见。从其熟人处了解到,张某今年32岁,祖籍襄樊,父母早亡。她15岁便离家外出打工,曾经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办案人员又通过当地村委会等和张某沟通。最终,张某同意出面向法庭说明事情真相。 5月中旬,法院判决:李某和张某的婚姻登记无效,郧西县婚姻登记机关撤消婚姻登记并收回结婚证书。 拓展延伸 最近,一起离婚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根据媒体报道,男子小李和妻子小张于2015年登记结婚,然而,在2018年小张提出了离婚诉讼,并提出要求小李归还结婚证。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登记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行为,离婚时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并收回结婚证。因此,小张要求小李归还结婚证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离婚后,另一方请求追回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小李和小张并未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因此,小李应当依法归还结婚证。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登记被撤销或者离婚登记被撤回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小李和小张之间的婚姻关系,从2018年开始就已经没有了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小张要求小李归还结婚证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而小李应当依法履行归还结婚证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登记被撤销或者离婚登记被撤回,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被婚姻登记”案。妻子在没有告知丈夫的情况下找来一个人替丈夫办理了结婚登记,最终导致两人离异。虽然李某最终发现了自己“被结婚”,但这场离奇的事件让他震惊不已。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婚姻登记无效,收回结婚证书。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警惕欺骗和欺诈行为,维护婚姻的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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