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各种所有制房屋出租时,其房屋必须权属清楚。2.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标准、修缮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3.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除国家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房的住宅租赁(不含转租或变更使用性质的租赁)外,其余房屋的出租必须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4.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须交验下列证件:(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件,临时建筑的应有《临时建筑许可证》;(3)共有房屋出租应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赁证;(4)已抵押房屋出租,应有抵押人同意出租赁证;(5)租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6)计划生育查验证明;7)当地房管部门认为需要交验的其他相关证件。5.《房屋租赁登记证》每年交验一次,由租赁双方向原发证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