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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缓释措施有哪些?
释义
    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缓释措施:1、加强招聘录用环节的审查;在招聘录用新人员时:(1)在录用条件阐明:尚未与其他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2)在人员录用面试过程中,应询问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情况;(3)要求劳动者正式入职前提交其与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一步电话核实;(4)在员工手册阐明:若与员工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针对已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被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为该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避免因员工工伤导致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3、逐渐减少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量,尽量不在重要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及涉密岗位等岗位上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尽量只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避免既是全日制用工又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重劳动关系企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双重劳动关系企业存在: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重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其一、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职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分别清理,职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凡协议期限超出2000年的,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其二、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职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其三、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职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职工个人原因的两不找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其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企业确需减员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方可办理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手续。凡不符合上列规定的职工,必须按下岗职工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风险1:不能招聘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与所招聘的员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主要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设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同行业的,此类人员往往与原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一旦违约将要面临高额的赔偿。风险2:潜在疾病或职业病。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企业招用这样的职工,不但不能享受劳动力价值,相反还要额外支付病假工资.如果招聘来的员工存在职业病的话,那么除非现在单位能证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单位职业危害造成的,否则将由现在单位承担该职工治疗职业病和工伤待遇的所有费用。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风险1: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劳动报酬:从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风险2: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直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大都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旦员工回来主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大多数企业要面临败诉的尴尬境地。四、不交社会保险的风险滞纳金及行政处罚(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员工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损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五、规章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违反“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公示告知”三要素而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依据。如以此来辞退职工,不但这种辞退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否则规定无效。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企业劳动用工中应当注意规避以上风险,提前预防和杜绝风险的发生,不要存在侥幸心里,等发生风险后才来解决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者风控部门,对用工或经营中风险进行提前审核和预防。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1、单位指派员工在关联企业工作,模糊用工主体。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如果混同用工单位不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单位不交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因此造成自己的损失。3、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一定共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若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并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要素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的主张,判决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者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双重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和处理?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我国立法中未明确承认劳动者可以具有双重劳动关系,一般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二、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订措施,采取以下对策:其一、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职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分别清理,职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凡协议期限超出2000年的,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其二、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职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其三、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职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职工个人原因的两不找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其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企业确需减员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方可办理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手续。凡不符合上列规定的职工,必须按下岗职工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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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