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主动报备行程,密切关注健康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所住酒店报备,自觉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码变化,如出现“红码、黄码”情况,要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村)报告。 二、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尽快到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如果检测一次还不放心,建议间隔两日再做一次)。 三、做好健康监测。积极配合社区、单位的健康监测管理工作,每天进行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时,请立即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向接诊医生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等。就医途中应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