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次调解和好第二次会判离婚吗? |
释义 | 6个月内新情况、新理由,感情破裂的,可以判离婚。或者6个月后同样的理由、情况,感情破裂的,可以判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次法院调解和好的,原告是会申请撤诉的, 第二次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无合好的可能。 因此如果第一次调解和好又无新理由、新情况的,可以6个月后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的可以延长6个月,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分居满两年、一方失踪、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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