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开始实施。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自《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开始实行。但是关于子女教育费要从子女满3岁以后才开始扣除的,其他五项是从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在申报上,纳税人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推出的个人信息采集电子模板、手机A和B端软件,方便快捷地向任职受雇的单位填报、提交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预扣预缴,享受政策红利。也就是说,只要个人信息不发生变化,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一次,接下来跟现在的纳税感受并无区别。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专项附加扣除的作用有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使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减负力度明显;且具体操作力求简便易行,方便纳税人缴税;总体上让个税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也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需求。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