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权分工的具体规定 |
释义 |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不同类型的犯罪由不同的机关负责处理。除特定情况外,公安机关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管辖。被害人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自诉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给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根据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对于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侦查不同级别的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5、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6、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7、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特定情况外,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于贪污贿赂、渎职、非法拘禁等犯罪以及其他重大案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件等,由公安机关受理。对于被害人提供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受理并移交给人民法院。对于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或上级指定来确定管辖。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负责不同级别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分工,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也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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