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2、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注: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到各选区)。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4、按选举程序,在选举日前20天进行选民名单公示、在选举日前15天进行初步候选人名单公示、在选举日前7天进行正式候选人名单公示。 5、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即“双过半”。特殊情况再次投票、另行选举) 6、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写出选举工作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