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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行政败诉后向什么部门反应追责主要领导
释义
    法律分析: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做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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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