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机动车所有权的转让以交付为要件,登记仅生对抗效力。双方订立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效力与车辆是否实际交付无关,是合法有效的。对方不再要车,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此行为带来的损害赔偿。若车辆已交付,还应当要求其返还车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