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 二、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三、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15年的处理方式 四、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五、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服务 【法律依据】: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 (一)本省户籍; (二)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 10 年; (三)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