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是的。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或者在案件审理后,由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仲裁庭裁决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入裁决书。根据裁决的内容是部分或全部裁决可以分为先行裁决和最终裁决两类:(1)先行裁决,也称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和争议中的一部分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先行裁决同终局裁决的效力相同,后来的终局裁决不得就已先行裁决的事项作再次裁决。(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也称终局裁决,是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所作的最终决定。终局裁决作出以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者补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已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这种补正只涉及形式,不应改变裁决书中关于权利、义务问题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