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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息公开主体有哪些
释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三种机构需要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分别是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行政机关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获取政府信息则是公民的权利。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对符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应本行政
    法律分析
    根据《条例》规定,有三种机构需要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行政机关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获取政府信息则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使得我们可以更简便更快捷地获取公共信息。我国实施了《条例》不仅推进了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单位执行权力进行了监督有效的杜绝防治腐败。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他依法设立的公共管理组织。这些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获取方式和程序,并在其网站上公布。如果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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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