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否提出问题并进行辩论? |
释义 | 在法庭审理的调查阶段,当事人具有向对方当事人提出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并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并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但需经人民法院决定。法庭调查应按照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 法律分析 在法庭审理的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具有向对方当事人提出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民事是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拓展延伸 法庭调查顺序及当事人权利 法庭调查的顺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一般应当遵循以下顺序:首先进行当事人的陈述,然后进行被告的答辩和质证,接着进行证人的证言,再进行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出示,最后进行法庭辩论和判决。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享有广泛的知情权,有权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和当事人都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而法庭则应当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庭调查的顺序也有利于维护庭审的秩序和公正性。通过先进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辩论和判决提供准确的基础。而被告的答辩和质证则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避免被告在不知道案件情况的情况下随意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的顺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庭审的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言和证据,以便法庭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 在法庭审理的调查阶段,当事人具有向对方当事人提出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包括提出新的证据和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法庭调查应按照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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