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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形可以进行指定管辖
释义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行政诉讼如何异地立案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①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③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法院庭审的教育作用;④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根据上面提到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地或被告人的居住地有时可能包括多个地方,涉及多个人民法院,出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即共同管辖。如被告人所犯数罪或一罪的数次行为分别在不同地区实施,或者犯罪行为在甲地预备,在乙地实施,而犯罪结果发生于丙地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作了明文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了解决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因管辖不明而引起的互争管辖或者互相推诿,或因某种原因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公诉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然后将案件移送与管辖案件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再提起公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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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