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从发票上来说,这种抵扣对发票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上机打购销双方名称和税号,必须载明商品种类、单价、价格、税额等一系列信息。出于国税局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监控和这种发票主要用于企业间商品买卖的特性,个人是很难取得这种发票的。你们公司的财务不会不明白这一点。 从财务处理上说,处理这种增值税抵扣过于复杂,打个比方,如果是正常购销,公司购入一批商品,付款并取得商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上按发票上的货物总价记商品入库存商品,按发票上的税务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这批商品卖出的时候,按开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卖价记收入,并将库存商品转出,同时按发票上的税务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我们看到,任何一笔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记录,都是伴随着商品的购销的,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增值税。所以,如果公司财务从其他渠道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意图将其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供抵扣的话,他需要同时伪造购销合同、商品入库单、仓库记录、付款凭证等一系列单据,可行性太小了。而且,增值税是月申报的,每月都要向所属的国税局申报本月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应缴税务并缴纳入库,如果年末单月数字变化太大且无合理解释,这差不多就是邀请税务稽查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