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公证书? |
释义 | 赠与合同的公证与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受赠人若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约定,赠与人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除非有特殊情况。 法律分析 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是必须公证的,双方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选择不公证的,是否公证是不影响其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然后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前,是可以撤销其赠与合同的,也就是不用再履行赠与合同上的义务了,不用把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公证并非必须,双方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公证。公证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赠予受赠人,并得到受赠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但公证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受赠人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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