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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怎么认定?
释义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所以有组织的行为,组织的故意都是构成本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一、犯罪未遂是指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组织卖淫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
    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
    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
    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
    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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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5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