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具体有哪些职权 |
释义 | 以下是反不正当竞争部门的职权: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一、不给抚养费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吗 如果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拒不交纳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对方财产等措施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二、初查阶段可采取的措施 一是接触谈话。接触谈话的对象主要是与提供案件线索有关的人员,如举报人、控告人、知情人。因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时间空间、心理压力、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所提供的案件线索材料往往不够清晰、具体、详尽,或与检察机关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异。因而,对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人、控告人、知情人的,检察机关一般都会进行接触性询问,以便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特别是有关细节、信息和相关的关系,这也是初查最基本的方法。二是询问。初查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主要是在初査的初始阶段以及初查过程中,由于有关线索材料尚处于情况不明、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状态,接触被查对象的条件还不成熟。在经过较为深人、全面、完整的调查以后,对被查对象的涉罪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涉罪可能性不断增大,并逐渐被一定的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到了不接触被査涉嫌对象调查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会对被查对象进行询问。三是调取与查阅账目资料。这是初查阶段的常用措施。调取账目资料,就是对相关的财务账目资料进行获取和收集;查阅账目资料,就是对获取和收集的有关账目资料进行查看和检查。四是查询银行账户及存款、汇款。检察机关根据初査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查询被查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及存款、汇款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汇款。五是商请调查与介人调查。这是初查阶段一种特殊的、非常规的调查措施,主要是借用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力量,隐蔽检察机关的名义和检察人员的身份,以获得或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三、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秘密给予对方有关人员和其他可以影响交易的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贿赂的对象可以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方法通常是直接或间接给予利益,也可能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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