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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疾险中的甲状腺癌一期免责条款是否需要事先告知消费者?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消费者应当在购买保险时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慎考虑。因此,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在购买前告知消费者。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费、保险责任等事项,并应当将保险合同交付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
    2.《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设置捆绑附加条件或者捆绑不同险种,不得设置附加费用或者费率,不得强制投保消费者购买与保险合同无关的商品或者服务。
    3.《保险合同法》第十五条:保险人不得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不在此限。保险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但是应当明确规定免责条款的内容,不得捆绑不同险种或者附加条件,也不得设置附加费用或者费率。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甲状腺癌一期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在购买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条款,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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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