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核 心 提 示21次、总额28万余元的银行转账,却没有一次留下借据。事后,款项转出一方以借款为由要求另一方归还,而另一方却否认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并称所有转账款均系双方共同生活开销……这28万余元能不能讨回,取决于银行汇款单的证明效力。 案 情 再 现 据原告徐某称,其与被告王某系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后开始交往,同居期间,被告陆续以做生意需要周转等为由,要求原告汇款至其账户。 网络配图 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7月,原告通过银行网银向被告汇款21次,共计人民币28.61万元。因双方关系较为亲密,故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 2013年7月底,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汇款金额属实,但该款并非借款。被告解释称,双方同居后,被告就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原告,需要用钱时就由原告给被告,所以相关款项均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其中部分被原告赌博输掉了,有双方短消息为证。被告坚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 决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凭银行转帐单,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依据,虽然提供了录音资料,但该录音资料未能体现正常借贷关系所应包括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等借款的基本要素,故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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