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仅有转账往来能证明有借贷关系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借贷关系中仅凭转账往来的证据难以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债权人起诉时需要搜集其他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针对借贷纠纷提起诉讼,需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经过协商达成了借贷协议并出借人支付了借款等。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仅有转账往来不能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在债权人起诉时,需要搜集其他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若要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则需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仅有转账往来能证明有借贷关系吗 仅有转账往来不能证明有借贷关系,所以债权人起诉时,只有这份证据的,将很难得到证明。并且,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收集以下的证据: 1.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 所以,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条,那么要直接拿出借条来证明。如果双方没有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钱的,债权人起诉时,要提供形成借款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 并且,约定借钱时,如果有第三人在场的,要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双方约定了担保人的,要提供担保协议、抵押物以及担保人信息。 具体而言,要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双方签订了担保协议的,要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若是提供了抵押物,要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借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 二、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经过协商,达成了借贷协议;出借人支付了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贷关系起诉要到哪个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因此,仅转账往来而没有任何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很难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如果在转账往来中涉及到借款协议,借款的利率应当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即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仅转账往来如何判断有借贷关系需要结合具体的借款协议来判断。如果转账往来中存在借款协议,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没有借款协议,则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即视为不支付利息。 结语 仅有转账往来不能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债权人起诉时需要搜集其他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若要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则需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经过协商并达成了借贷协议,以及出借人支付了借款。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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