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民事 诉讼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 证据 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 欠款 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 债务 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 欠条 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