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保证的方式发生变化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是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二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