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李某于2001年4月借4000元钱给钱某,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李某于2004年5月向钱某要求归还其所借的4000元钱,并要加算利息。可钱某却说,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就是李某告到法院也没用。请问律师,该案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答:诉讼时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时给钱某的宽限期或钱某承诺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算。如果,李某在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时没有给予钱某宽限期或钱某没有承诺何日还款,诉讼时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的次日起算。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曾经向钱某催讨欠款,则诉讼时效应当是从2004年5月,李某向钱某要求还款之次日起算。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李某与钱某的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则李某向钱某要求加算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钱某可以拒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