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应该如何举证? |
释义 | 原告证明款项交付后,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意。 提示:感觉无证可举的,应该注意到“当事人陈述”也属于一种证据。 被告予以否认(仍然是当事人陈述)但未抗辩或者反驳的,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官凭心证可以定案。 高度盖然性为75%可能性。 被告进行抗辩、反驳的,被告应该提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继续举证的举证责任。按照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分配举证责任。 十一、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真实性,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 原告已经举证,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的,应该提供检材原件、申请鉴定。 十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如何承担还款责任? 1、共同生活所需的借款,基于对家事代理的信赖,债权人可以主张由夫妻双方偿还。 2、考虑借款时间、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方式等,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借款,债权人仅凭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不能主张要求夫妻双方偿还。 十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如何确认还款责任的承担? 这种情况下,原告(债权人)、(形式上的债务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类似于法人人格否定,原告可将公司与法人、负责人个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如何判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行为? 1、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 3、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不是担保、保证;宜认定为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十五、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是对借贷利率等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判决确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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