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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后是否需要提供转账证明?
释义
    借条需附转账记录,否则借条无效。建议使用转账方式固定证据。在小额借贷案件中,借条可证明交付借款事实。对于大额借款,除借条外,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交付事实。如原告无大额资金流量凭证且不能证明给付事实,法院可不支持原告请求。填写借条需包括借款人、放款人全名及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时间期限、利息、偿还时间及方式,并需签字或盖章。如数额较大,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法律分析
    一、写借条后还需要转账证明吗?
    民间借贷中,关键证据就是转账记录、收据等能够证据收到借款的证据,否则有借条也没有用。起诉时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否发生实际的借贷事实,还需要转账记录来进行证明。建议无论多少金额的交付都要使用转账的方式固定证据,否则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未收到款项,会造成法院对事实认定的难度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待传统的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但没有付款凭证的,出借人提供借条,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对于大额现金:原告仅有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出借大额资金流向凭证,但能说清大额借款给付方式、时间、地点、清点方式与交接人,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所述事实,被告当事人不否认或虽否认、但不提交或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予以确认和支持。
    如果原告仅提交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大额出借资金流量凭证,又不说明出借大额资金的事实经过,而被告不承认收到大额借款,又提交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自己借条中所称的借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真审核出借人有无巨额资金给付的能力,如原告不能证明大额资金给付事实,人民法院则可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填写借条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结语
    民间借贷中,除了借条外,转账记录是关键证据之一,能够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建议无论金额大小,都使用转账方式固定证据,以确保法院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案件,出借人提供借条并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交付借款的事实。而对于大额借款,除借条外,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的实际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大额资金给付的事实经过,法院可能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填写借条时,应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利息、还款时间和方式,并由借款人亲自签字确认。如数额较大,还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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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0: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