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采购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采购合同履行主体包括采购方(买方)和供应商(卖方),或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 交付标的物是供应商的主要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采购方是供应商的主要履行行为。这是由于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就成为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是指供应商交付和采购方接受标的物的时间。价款及相关费用是指供应商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作出了相关约定,则采购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 合同的履行 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三、 合同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二)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采购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除了在一些方面有些特殊外,其他的与一般的合同履行的规则一致,采购合同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