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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释义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资料:“应回避的利害关系”范围,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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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6: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