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 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 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耗损,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 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 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 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则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 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 凡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记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贷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发生违约时处理 12、还要有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一、购销合同是原始凭证么? 购销合同书不是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只票据,比如收款票据、发票等。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工作令号、购销合同、购料申请单等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