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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故作者著作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主体
释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根据该法律规定,在作者死亡后,其作品人身权保护主体有以下三类:
    1、继承人,是指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另外,胎儿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因此,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立照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进行个人处分,在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遗嘱享有继承遗嘱权的人。
    此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但是,一般不将其称之为继承人。
    2、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立遗嘱人死亡后,依照生效的遗嘱有权取得立遗嘱人遗产或其他权利的人。在法学界,对于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区分,一般认为遗嘱继承人一般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受遗赠人则一般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并且国家、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受遗赠人。
    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在这三类主体中,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行驶该保护权。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才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驶对该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授予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享有的权利是行驶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对已故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继承或享有。因此,针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权人,只有保护的权利,而不得处分已故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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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