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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葛居住证有效期是多久
释义
    本文介绍了北京市居住证的办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每年需要签注1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后,应在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等情形,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将会被终止。持证人可以享受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以及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法律援助等便利。
    法律分析
    每年,居住证需要签注1次。如果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则应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哪些情况下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会被终止呢?
    (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4)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5)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6)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办理居住证享有的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60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的优惠政策,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
    (8)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不受户籍限制的跨区域补贴政策;
    (9)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拓展延伸
    居住证签注要求是指居住证持有人在办理签注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居住证签注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办理居住证签注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关系证明、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居住事实的材料。
    2. 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签注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关系证明、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居住事实的材料。
    3.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时需要满足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才能办理居住证签注。
    结语
    每年,居住证需要签注1次。如果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则应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以及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将会被终止。持证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持证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60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的优惠政策、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不受户籍限制的跨区域补贴政策、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八条\t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四条\t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七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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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0: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