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盐城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盐城市区(含盐都区):一等土地1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2元/平方米;三等土地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5元/平方米;五等土地3元/平方米。 东台市、大丰区:一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2元/平方米。 其他各县:一等土地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2元/平方米。 一、盐城市区土地等级范围 一等土地:建军路南北两侧东起建军桥、西至登瀛桥。 二等土地:除上述一等地区以外,东起小洋河,西至串场河,南起串场河,北至黄海路。 三等土地:除上述一、二等地区以外,东线:通榆河段(北起通榆河与234省道交界处,向南延伸至通榆河与北环交界处),东环路段(北起北环路,南至南环路);南线:南环路;西线:盐靖高速段(南起跨淮盐高速大桥与盐靖高速交界处,北至盐靖高速与东仓路交界处),新204国道段(南起盐靖高速与东仓路交界处,北至新204国道与234省道交界处);北线:234省道(东起通榆河与234省道交界处,西至新204国道与234省道交界处)。 四等土地:高速环路内除上述以外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以及亭湖环保产业园、盐都新区、潘黄街道、盐龙街道和张庄街道。 五等土地:除上述范围以外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二、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3、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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