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时,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但没有对土地是没有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当政府违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强行征地,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实施调查登记工作。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前完成。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二)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三)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四)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五)建造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状况,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六)常住人口情况,包括户籍、实际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情况;,(七)其他,比如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比如有名贵植物)等,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时,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但没有对土地是没有补偿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