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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状态下运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
    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
    (十三)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十四)需要抽样工具和样品容器的,由企业提前准备好洁净的抽样工具和样品瓶,防止造成对样品的污染。
    (十五)核查人员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并填写抽样单。封条上应有实地核查组织单位盖章、抽样人员签名和抽封样日期,企业工作人员应对封样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填写抽样单时要求字迹丁整、书写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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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