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核定煤炭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核定煤炭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法律依据: 《关于核定煤炭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一、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退职生活费,下同): (1)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退休金、退职金; (2)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金和增发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3)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休、退休金; (4)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给退休高级专家提高的退休金; (5)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6)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52号文件规定发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7)按劳动部等四部委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生活补贴; (8)按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价格补贴; (9)按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 二、 生活、物价补贴 (10)按劳动部[65]号中劳薪字286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地区性生活补贴; (11)按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肉食价格补贴; (12)按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13)按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发给的粮油价格补贴; (14)按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煤总劳字[1992]第641号文件增发的退休补贴。 三、 补偿性津贴、补贴 (15)按煤炭部[65]煤劳268号、国家经委经燃字[79]69号、煤炭部[85]煤劳字1071号文件,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煤总劳字[1992]第756号文件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劳薪[1992]41号文件规定列入退休费基数的井下工作津贴; (16)按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88]中煤总劳字第250号文件,参照国务院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列入退(离)休费基数的矿龄津贴; (17)按劳动人事部劳人培字[1987]16号、劳动部劳培字[1989]3号、[90]14号文件规定列入退休费基数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18)按国家教委[86]教计字190号、卫生部[86]卫人字158号文件规定列入退(离)休费基数的中小学教师、护士的教、护龄津贴; (19)按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90]中煤总劳资字第68号文件规定发给矽肺病患者的保健津贴。 四、 其它支出项目 (20)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6]16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险字[1992]第28号发给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离休人员、工伤残废人员的护理费; (21)按劳动保险条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生活救济费。 五、 基本养老金调整部分 (22)按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发放的养老金。 请你们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统筹项目,对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清理。在此基础上,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统筹项目的清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内的费用,从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被确认的统筹项目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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