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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法律主观: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 代理 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 律师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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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史
个别
scope impairment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to be accepted by the court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scope of agency
scope of application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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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e of authority
Scope Of Authority, Agent
scope of authorization
scope of business
scope of collecting for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cope of effect of criminal law
scope of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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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e of expendi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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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4/5 15:4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