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是否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发生? |
释义 | 行为人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但不排斥其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故意行为。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则构成其他故意犯罪。 法律分析 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拓展延伸 公务员责任追究:职务疏忽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在公务员责任追究中,职务疏忽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如果因职务疏忽导致事故发生,公务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损失、接受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责。另一方面,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复杂的环境挑战。如果一味追究责任,可能会对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追究公务员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其疏忽程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最终,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既能保障公众利益,又能合理保护公务员的权益,才能实现公务员责任追究的有效平衡。 结语 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所致。虽然他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偏离了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疏忽大意,可能会导致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他可能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自己的知识或经验可以避免,结果造成了严重损失。行为人的主观过失针对的是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但并不排除他对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或自身行为的故意。在公务员责任追究中,应综合考虑疏忽程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实现责任追究的有效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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