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工伤事故调查 |
释义 | 提交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的注意事项: 1、凡发生工伤事故,最先发现者应当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组织抢救。 2、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工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处理流程 首先,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再次,启动相应的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这个时候不得谎报,漏报,瞒报。 最后,有义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然后根据现场应急视情况对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公司死亡事故处理 公司死亡事故处理的规定如下,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问题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流程是: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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