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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
释义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
    1、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
    2、案件调撤率较高。
    3、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
    4、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
    5、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
    6、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婚姻家庭纠纷的类型
    1、感情基础薄弱型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认为《民法典》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修改、实施都很宽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见面一有好感,既不对对方进行深入了解,也不顾及父母及亲友的劝阻,便一见钟情地走到了一起。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双方的个性及缺陷明显表露出来。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等等就成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或提出离婚的理由。这一闪婚类型往往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通过调解,挥手告别的多,调解不成或判决不离的少。
    2、喜新厌旧型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近年来,外出务工,拥有了财富,便扬眉吐气,对原配对象觉得有些土气,跟自己门不当,户不对了,宁可多给对方一些财物,将对方打发了事,根本不顾及对方当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3、观念淡薄型一是婚育观念淡薄。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有奶便是娘,有钱便有家.一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无知女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只要对方能使自己过得潇洒,跟谁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着丈夫当二奶也在所不辞。一些玩世不恭的男子认为,自己有了钱,应当好好地享受一番,忘记了家中还有老人、妻子、儿女,在外灯红酒绿,花天酒地。二是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片面理解。在农村,只要分居两年以上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了这一说法极为普遍,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被曲解成没有限制条件的了。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等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借婚索财、包办、买卖婚姻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埋下了婚姻纠纷隐患。
    4、寂寞难耐型改革开放后的头几年,留守女较多。目前,一些中青年女性也不甘示弱,纷纷外出务工,留守男和举家外出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争着外出务工而发生家庭纠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目前,外出打工家庭有单一外出、双双外出、轮流外出三种情况,无论那一种,夫妻双方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天长日久,产生了婚外情或者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留守者认为对方在外优哉游哉,自己则承担了家庭沉重的负担,心理失去平衡。举家外出者也是如此。被申请人或被告不履行××职责,不尽家庭义务就成了不甘清贫,难耐寂寞者提出离婚的借口。
    5、家庭暴力型在这一类型中,从夫妻的性格上看,夫妻两个要么都是性情暴躁者,遇事都刚,很不冷静;要么都是性情孤僻者,遇事都柔,长期打冷战.这样有刚无柔,或有柔无刚,刚柔不济。前者疏导及时,化解及时,复合的多,分道的少,后者则不然,冷战一长,就破镜难圆了。从纠纷的来源上看,以家庭经济收支失衡、教育子女的方式不同引发的较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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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2: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