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医鉴定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步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