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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释义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应当在何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最少多少日?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公示的起始时间从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3日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二者区别在于向社会公开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就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非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形,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中标人未确定前,公示中标候选人更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社会监督效果。本条规定的是公司中标候选人,表明公司的时间点一定是中标候选人确定后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时,中标候选人已经确定,具备公示条件。风险提示:为提供招标效率,规定公示起始时间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安排公示时间应尽量避免长假前或长假中,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
    招标人可以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吗
    对于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能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是否公示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公示候选人的项目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公平和公正。对于其他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公示以及如何公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风险提示:公示候选人是指公示全部候选人,而不是指公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尤为重要。可以避免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相应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否则可能丧失对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诉或异议权利。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风险提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规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风险提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属于依法可以不招标的特殊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有9类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具体为:(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三)涉及救灾抢险工程项目;(四)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并非只要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招标,在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招标的。风险提示:对于必须审批、核准的项目,在组织招标前应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项目资金已经落实,招标方案已经核准。具备这些条件才能组织招标。而对于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不需要核准,招标人可以自主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可以自主组织招标。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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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