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程序之询价采购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庆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立法目的 询价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由于缺乏程序性规定,操作上随意性很大。在实践中,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往往由一个或几个人完成全部活动。在被询价供应商的选择上,有的凭感觉,有的凭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在询价时,有通过电话、传真方式的,也有直接谈判的。在这些情况下,询价效果难以保证,也容易产生腐败。因此,也应当像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样,对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作出规定,以规范询价采购行为。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规定的询价采购程序中,与竞争性谈判程序一样,有许多问题未予明确。例如,被询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方式,是否接受电话报价或者传真报价等。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从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看,采购人完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既有利于增强竞争性,还可以保证其规范性。 在询价采购中,被询价的供应商在确定报价时,一定要慎重,因为价格是一次性报价,没有更改机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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