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清查的基本概念及其实施方式 |
释义 | 财产清查的种类包括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适用于年终决算、单位撤销、资产评估等情况,范围广、内容多;局部清查适用于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范围小、内容少。财产清查的时间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按预先计划安排,不定期清查根据实际需要。财产清查的方法包括实地盘点、抽样盘存、技术推算和外调核对。 法律分析 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 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1)货币资金 (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 全面清查适用的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 2、局部清查 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 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 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 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 二、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 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 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 2、不定期清查 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 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例如:合资、收购、改革、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例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 财产清查的方法 (一)实物财产的清查 清查方法:实地盘点法、抽样盘存法、技术推算法、外调核对法。 凭证:盘存单、实存账存对比表 (二)库存现金的清查 对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核对,明确是否相符 (三)银行存款的清查 每月末利用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四)应收款项的清查 企业应向其他单位收取的各种应收款项 结语 财产清查的种类包括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是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适用于年终决算、撤销合并、股份制改造等情况。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财产清查的时间可以是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不定期清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财产清查的方法包括实地盘点法、抽样盘存法、技术推算法和外调核对法。清查过程中可使用盘存单、实存账存对比表等凭证。银行存款的清查可通过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应收款项的清查需核对应收款项的收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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